海口公路交通系统3人受贿获刑 曾听到风声四处退钱

28.01.2015  15:01

  海口公路交通系统3干部因受贿一审分别获刑6至10年

  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原站长郑青、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原站长欧正、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原副站长李照等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购物卡等贿赂——上个月,海口公路交通系统3干部分别因受贿罪被判刑。据悉,3人的职务犯罪案件分别单独审理,其中被告人郑青、被告人欧正分别获刑十年,被告人李照获刑六年。

   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原站长郑青

   四处退钱还让人写假收条

  郑青于2005年7月被任命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并负责该站的全面工作,2007年至2013年2月任该站站长。据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间,郑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多项农村道路建设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多人贿赂共计18万元和3千元购物卡。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办理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原副站长朱某某受贿案件过程中发现郑青的受贿线索,于2014年3月6日通知郑青到案接受调查。但此前郑青早已听到“风声”,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2013年8月份左右退还给陈某丙1.8万元;次月又将2万元退还给李某某;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郑青打电话约陈某乙在文庄路附近的一家大排档见面,郑青说朱某某被抓了,他心里害怕,提出想退还陈某乙送的5万元。陈某乙说不用还了,郑青便要求陈某乙写“收到还款3.5万元”的收条,并把收条的落款时间写为2009年8月3日。2013年9月13日,郑青还以郑成的名义将5万元贿赂款存入海口市纪委的廉政账户上。

  日前,龙华区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郑青有期徒刑十年。

   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原站长欧正

   受贿17.2万获刑十年

  现年56岁的欧正再过4年就能退休了,但退休不是问题官员的“避风港”。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间,欧正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及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书记、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招投标、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和拨付款等方面为工程承包方提供帮助,收受8人的贿赂款共计160000元及价值12000元的购物卡。

  2007年底,欧正将收受李某某的32000元全部退还给李某某;2013年9月,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原副站长朱某某出事后,欧正将收受的7000元上缴至海口市纪检监察室廉政账户;案发后,欧正的家属退还赃款13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原副站长李照

   举报他人贩毒求立功

  龙华区法院查明,被告人李照在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照的家属已退还赃款9.3万元。

  另外,李照于2014年7月20日、8月17日先后向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举报苏某某和阿兰夫妇等人贩卖毒品,后民警在其举报的地点将相关嫌疑人抓获并立案侦查。

  经查,被告人李照举报他人的犯罪事实不是经侦查机关查证的犯罪事实,而是举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故不应认定为立功表现。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李照有期徒刑六年。(记者 李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