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判一批犯罪分子:抢劫杀人分尸 酒后捅死陌生人

04.07.2014  16:40

   海口网7月4日消息 (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胡坤坤)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公判会,对一批故意杀人犯罪分子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男子酒后滋事携刀捅死陌生人

  罪犯人莫某,男,1978年出生。2012年12月4日晚,莫某酒后骑摩托车至某酒店门前路边停下吸烟时,认为正在酒店门口台阶上与朋友聊天的史某福(被害人,殁年35岁)用蔑视的眼神看自己,便心生不满,欲行报复。当史某福搭乘摩托车准备离开时,莫某冲上去将史某福拉倒在地,并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史某福的胸、腹、四肢及头面等部位连续捅刺,致史某福因颅脑损伤死亡。同月6日,莫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罪犯莫巨乐酒后滋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莫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身负命案潜逃海口又因争执杀人分尸

  罪犯邱某发,男,1986年日出生。通过网上聊天与吕某燕(被害人,女,殁年22岁)相识。2012年初二人同居。同年6月8日凌晨,二人在租房内因琐事发生争执,邱某发猛掐吕某燕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后邱某发在卫生间用菜刀肢解尸体,将部分尸块冲入便池,其余尸块用塑料袋分装抛入大海及海口市东湖等处。

  2007年1月6日,邱某敏(另案处理,已判刑)因乘坐客车时遭朱某成(被害人,男,殁年44岁)抢劫,遂纠集罪犯邱某发等人一起对朱某成实施报复。次日8时许,邱某敏发现朱某成在湖南省郴州市上了一辆客车,即和邱昌发等人乘坐出租车追赶。当行至桂阳县仁义镇附近时,邱某敏等人上车将朱某成拖拽下车并对朱拳打脚踢,又将朱带至仁义镇仁义村龙潭水库旁的山岭下,持木棍、树枝等继续殴打。当日13时许,邱某敏、邱昌发等人见朱某成伤势严重,即拨打急救电话将朱送到医院,后逃离。朱某成因全身皮肤挫伤、皮下肌肉组织出血引起创伤性休克、循环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许死亡。

  罪犯邱某发受纠集结伙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负案潜逃期间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并罚。罪犯邱某发故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抢劫又杀害保险销售人员将尸体冷藏

  罪犯荣某青,男,1966年出生。预谋抢劫、杀害保险营销人员李某娥(被害人,女,殁年50岁),并准备了手机卡等作案工具。2012年12月8日20时30分许,荣某青打电话将李某娥约至其租住的房间内,用毛巾紧勒李某娥颈部并逼问其信用卡密码,致李某娥机械性窒息死亡。荣某青劫得李某娥随身携带的信用卡2张、手机1部及人民币110余元,后购买尼龙绳、剪刀等将李某娥尸体捆绑装入纸箱。

  9日17时许,荣某青租乘出租车抛尸未果,后打电话叫来朋友以存放野猪肉为名一起将纸箱运至朋友家中。10日上午,荣某青与朋友租车将装有李某娥尸体的纸箱运至冷库存放。9日、10日,荣某青持所劫信用卡先后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因密码错误未遂。

  罪犯荣某青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

  莫某、邱某发、荣某青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上述三名罪犯罪行极其严重,核准判处死刑,并分别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海口中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罪犯莫某、邱某发、荣某青的执行死刑命令后,已验明正身。宣判后,三名犯罪份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