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公开宣判一批贩卖毒品案 一人被执行死刑
原标题:海口中院公开宣判一批贩卖毒品案一人被执行死刑
11月30日上午,海口中院举行禁毒公开宣判会,依法对犯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才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被告人董某峰等人公开宣判。两人被判死刑,两人被判死缓,一名毒贩当天执行死刑。师生代表、新闻媒体代表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公判大会现场。通讯员供图
当天,海口中院公开宣判四起贩卖毒品案,七人获刑。2015年10月的一天晚上,才某(男,1979年出生,吉林省吉林市人)贩卖给金治陈1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2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9月至11月期间,才某多次汇款共计26万余元从董某峰处购买冰毒、麻古,由董某峰通过快递方式将毒品从广州寄至海口,才某收到毒品后在海口地区贩卖。
至2015年11月10日案发,董某峰除最后一笔价值4.23万元的1公斤冰毒未发货外,其余毒品均已交付给才某。法院认为,才某、董某峰参与毒品犯罪的数量大,才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董某峰具有暴力犯罪前科,且拒不认罪,二被告人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极大。
海口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才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董某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陈某利(男,1992年出生,海南省定安县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95.3克、MDMA641.5克、氯胺酮1017.702克、咖啡因178.7915克。陈某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海口中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陈某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某利限制减刑。
2015年7月27日9时许,郑某顺(男,1973年出生,海南省海口市人)电话联系邓某春(男,1966年出生,广东省徐闻县人)购买100克海洛因和3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晚上,两人交易成功。随后,郑某顺电话联系韩某(男,1979年出生,海南省文昌市人)购买2万元的毒品,二人约定地点交易。韩某驾车到达交易地点,郑某顺将1盒用芙蓉王烟盒包装的海洛因、2包甲基苯丙胺交给韩某,韩某将海洛因放到挎包内,甲基苯丙胺放到轿车前排中间的储物箱。随后,公安民警分别抓获郑某顺、韩某和邓某春。从郑某顺处缴获搅拌机、毒品疑似物7包、毒品疑似物1瓶、手枪1支等物品;从邓某春睡觉的床下缴获毒资1.3万元;从韩某处缴获毒品疑似物8包、毒资2万元。
公判大会现场。通讯员供图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顺、邓某春为牟利贩卖毒品,二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郑某顺贩卖甲基苯丙胺696克、海洛因135.9618克,邓某春贩卖甲基苯丙胺300克、海洛因100克。被告人韩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99.1克、海洛因36.0603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海口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邓某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8月6日,贩毒人员唐某浩向梁某珍购买海洛因,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随后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将梁某珍及唐某浩抓获,并现场缴获现金人民币4880元及大量毒品,经鉴定:从梁某珍租住处所缴获的毒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海口中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梁某珍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天,一名毒贩被执行死刑。
2013年12月29日12时40分许,邢海生驾驶轿车与“么兄”(真实身份不详)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轿车上查获氯胺酮9995克、海洛因100.2096克、甲基苯丙胺1.6966克。
同时,公安人员从邢海生的住处查获氯胺酮264.9886克、含氯胺酮(MDMA、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73.04克。
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邢海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