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两级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8.01.2022  12:25

  为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月27日,海口两级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李某甲、李某乙“套代购”走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甲开始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牟利。李某甲还通过给他人当买手,组织、利用代购人员(俗称人头)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转卖,从中赚取50-100元不等的人头代购费。2020年3月,李某乙开始帮助李某甲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李某甲帮助支付免税货款。同年3月底,李某甲、李某乙开始在美兰机场利用出岛旅客免税额度套购免税商品。在帮助李某甲购买免税商品的过程中,李某乙认识了一些韩国产品代购人员后,也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转卖给韩国产品代购人员,从中赚取差价。经海口美兰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核查,被告人李某甲在多家离岛免税店套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销售牟利,涉及免税商品价值1200余万元,涉嫌偷逃税款21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李某乙参与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1991件,价值106余万元,涉嫌偷逃税款22余万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

  离岛免税政策是中央支持海南发展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对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案中两名被告人利用他人离岛免税品额度购买免税商品进行倒卖牟利,逃避海关监管,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该案的宣判,严厉打击了离岛免税“套代购”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走私犯罪以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有力地保障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顺利实施。

   案例2:蔡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冼某某、何某某夫妇将位于澄迈县红光农场土艳村忠茏岭上被火烧过的橡胶林赠予被告人蔡某某,橡胶树大部分已枯死。随后,被告人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上述橡胶林,后将砍伐的橡胶树以人民币2800元价格出售。经委托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一)被伐林木地块面积9.2亩,全规划为III级保护林地,林种为商品林。(二)被伐林木树种为橡胶树。(三)被伐林木株数388株,全为胸径5厘米(含)以上的林木。(四)被伐林木蓄积量135.3546立方米,出材量94.7482立方米。庭审中,被告人蔡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上缴涉案非法出售林木所得款28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旨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火烧枯死木的,构成滥伐林木罪。近年来,海口两级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加大对各类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环保执法职能,为深入推进海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3:庞某某、吴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庞某某产生通过网络卖“私彩”获利的想法,找人帮忙开设“私彩”平台,用于销售七星彩、排列五,并发展下线在该平台进行销售。庞某某同时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合作参与时时彩、幸运五星彩并占股分成。被告人庞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或为经营网络赌博提供帮助或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同时庞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销售私彩、合作经营私彩、开设德州扑克赌场,发展下线且与其他被告人合作经营私彩、在赌球网站上作为代理接受投注、参与赌球网站,参与占股分成;被告人庞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为122469.45元,被告人吴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为125534.86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为193799.6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赌博网站作为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抽头渔利数额为68004.85元,被告人陈某某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均属情节严重。

  裁判结果

  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庞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或为经营网络赌博提供帮助或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构成开设赌场罪。该案行为人未经批准,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销售“七星彩”“排列五”“三合一”及“幸运五星彩”等私彩,私彩网站虽然借助了正规彩票的中奖号码,但并未发行、销售彩票,其实质是以正规彩票的中奖号码为投注对象,以高返奖率吸引赌徒以小博大,与赌场中的“轮盘”方式和网络赌球等网络赌博方式无异,属于利用互联网传播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该案例对销售私彩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案例4:卢某高空抛物及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与其女友张某共同居住在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某小区16楼。2021年1月25日21时许,卢某酒后与张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一部台式电脑显示屏从其房间窗口扔下,砸破停放在楼下一辆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同日22时许,张某报警,辖区派出所接警后派两名民警到场处置。两名民警着警服到场表明身份后,卢某突然拿起一把菜刀追赶到场民警,两名民警快速转身后退并设法趁机从消防通道撤离至一楼呼叫支援,支援警力到达后在卢某住处将其抓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卢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省第一例高空抛物案件。本案被告人卢某被判处高空抛物罪,对警示公众具有重要意义。高空抛物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破坏,可见于其危害的高风险、严重性、不可预见和不确定性。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刑,有利于加强对高空抛物人员的震慑,提示公众自省自律、提高守法意识。

  案例5:海口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海口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成立,注册资本2550万元。2015年11月24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某甲公司需按判决偿还750万元及利息43750元给北京某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债权人某乙公司向龙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执行法院轮候冻结了某甲公司名下的股权,但无法评估执行,且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龙华区法院将该执行案移送至海口中院进行“执转破”审查。2019年12月9日,海口中院根据某乙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翁某某申报两笔债权,经审核并提交债权人会议,确定翁某某分别从某乙公司、董某处受让债权,继而成为本案唯一债权人,翁某某的两笔债权数额分别为7543750元和5427806元。经过多次谈判,2021年1月14日,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并签署《和解协议书》,对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方式、管理人报酬及相关破产费用的承担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债务人通过与债权人翁某某自行协商的方式,就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达成明确具体的清偿方式安排,且就管理人报酬及相关破产费用的承担等事项作出详细约定,并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

  裁判结果

  法院认可某甲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终止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海口法院的首个破产和解案件,裁定认可某甲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并终止破产程序,为原本濒临破产的公司带来了一线生机。“执转破”是濒临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双赢的法律机制。破产并非只有清算一个终点,对有发展潜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破产程序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破产和解有效助力了濒危企业绝地重生,充分发挥了破产和解程序功能优势。海口中院于2021年12月27日挂牌成立海口破产法庭,集中审理海口市区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等,积极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为海口加快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6:海口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某音短视频平台)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5日,原告海口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某音短视频平台上发现两则以“专门坑合伙人,压榨施工队工资,高价卖熟人、贼老板”等不实言论和侮辱性词汇贬低原告声誉的短视频,上述短视频被上传至拥有30名粉丝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进行传播,共获得4个点赞,2个评论,5个转发。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应当具备审核用户身份信息和甄别信息真假好坏的义务,该案在出现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短视频后,被告既未及时删除不实信息和侮辱性言论,也无法提供侵权用户的身份信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口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8000元。原告海口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的名誉侵权纠纷就此了结。

  典型意义

  短视频行业在近两年呈爆炸式发展,对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短视频平台在满足用户观看、创作、沟通等需求的同时,也应对平台内的视频负有监管责任,不断完善视频内容的审核机制,严格把关用户实名注册机制,引导平台用户合法、文明发布短视频内容,促进短视频行业健康向上发展。若因短视频平台对用户的准入把关不严格,在出现用户侵权后却无法提供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导致被侵权人无法向侵权用户主张赔偿责任的,则应由短视频平台承担用户侵权导致的相关责任,并及时删除下架侵权短视频。互联网非“法外之地”,该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维护互联网空间风清气朗的坚定决心。

  案例7:肖某与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购买了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股票。因某甲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担保信息,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某甲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原告肖某以其基于对某甲公司公告信息的信任,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大量某某公司的股票,却因某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而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肖某造成的经济损失3985.26元;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公开披露重大信息资料,或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在扣除证券系统风险因素后,部分支持了个人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应以案为鉴,依法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该案的审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证券市场的投资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8: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海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版权局登记,获得涉案图片的《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发现在被告海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所获得版权的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而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发声表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系案外发布人发布至被告的网站中,因原告在涉案作品中未加注作品信息,且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不高,被告无法核实该作品来源及作者,被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发布人提供的涉案作品侵权。被告在与网络用户签订《列表网用户协议》中亦告知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要求,同时提交页面设置有事后监督、投诉联系途径及涉案图片发布人的真实主体身份信息,此外被告未从发布人提供的涉案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被告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案外人发布的涉案作品侵权,故被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也随之大量涌现。由于网络监控的困难,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实践中很难鉴别用户上传作品是否侵权,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的发生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则不构成侵权。在创新驱动发展大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营商环境优化尺度。该案裁判对于合理确定法律责任边界,依法维护善意使用者的市场交易安全,提醒创新者注意相关法律风险,均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9:海口龙华某早餐店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漆某某长期在海口市非法销售未经检疫的走私冷冻肉。2020年7-8月,海口市龙华区某早餐店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漆某采购走私冷冻牛腩制作早餐售卖,货值共计10380元。2021年6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充分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早餐店作出警告及按照货值金额19.5倍罚款202410元的处罚决定。某早餐店不服,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某早餐店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海口市首例早餐店因使用未经检疫的走私冷冻肉被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具有典型普法教育意义。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广大食品经营者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确保所经营食品的安全。食品经营者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用于经营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按照货值金额的相应倍数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10: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转供电、溢价售电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小区系未实现“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即小区内各家各户未拥有独立的电表,业主须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电费充值电卡使用。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以约0.6元/度向供电企业购电,但以0.85元/度收取业主电费,即每度电存在约0.25元的溢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及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溢价收取业主电费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物业服务公司申请复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物业服务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省第一例物业服务公司转供电溢价收费行政处罚案。在全省尚未实现居民用电“抄表到户”的社会背景下,个别物业服务企业在转供电过程中,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此类溢价转供电之乱象使得居民用电成本上升,关乎民生,亟待解决。法院判决驳回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合法性,有助于整顿物业服务企业溢价收取业主电费之市场乱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电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