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业主物业相互“掐架” 法院判决各打五十大板

04.08.2014  12:45

  海口网8月4日消息 (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林菲 特约记者符晓玮)业主孔璐因为电梯噪音的问题长年与物业不和,并拒交物业费,对此,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对业主实施停水停电。双方闹腾了几年,最后还是在法庭上解决了矛盾。

  拒交物业费被停水电

  孔璐是海口某小区的业主,家住9楼的她经常被电梯运行时产生的噪音弄得烦躁不已,为此她曾多次向物业投诉,但是物业一直没有采取措施解决或改善。于是,孔璐便从2007年2月起拒交物业服务费、水电费、停车费等。2009年,孔璐只交水电费、排污费,仍然不交物业费、停车费等,于是不久后物业开始拒收孔璐仅交纳的水电、排污费用,并且多次对孔璐家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

  业主和物业这一来一往闹腾,终于闹上了法庭。2009年5月,物业公司起诉到龙华区法院,追讨孔璐所欠费用。法院查明,小区电梯的安装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孔璐主卧室内的电梯噪音的确与电梯房的设置及位置有关,最后法院判决孔璐补交所欠物业费及滞纳金。2012年,孔璐又以噪音污染起诉物业和建筑公司,海口中院作出判决,因为电梯房的设置影响了孔璐的生活,物业和建筑公司给予孔璐50000元的经济补偿。

  多次对峙矛盾未消

  虽然上了几次法庭,但物业和业主之前的矛盾还是没有解决,孔璐依然不交物业费,物业还是经常停水停电,孔璐多次投诉也没得到解决,最后孔璐干脆搬出了小区居住。

  2013年底,物业再次向琼山区法院起诉孔璐追讨物业费等。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孔璐成立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孔璐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孔璐认为物业管理有瑕疵,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而不应拒交物业管理费。孔璐曾主动要求交纳水电费,但物业拒收,因此孔璐拖欠的水电费产生的违约金不应由孔璐承担。法院判决孔璐向物业支付2009年5月至2013年7月水电费共计12686.8元,其他物业管理费22438.6元,共35125.4元,并支付除水电费外其他费用的滞纳金。

  法院判双方均担责

  一审判决后,孔璐和物业同时提起上诉。孔璐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所以物业无权让她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则称,孔璐曾主动要求交纳水电费遭物业拒收一事不是事实,请求法院判决孔璐为自己恶意拖欠物业费等行为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海口中院认为,孔璐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鉴于物业公司对孔璐家进行停水停电的行为也构成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孔璐拖欠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原因是电梯噪音影响其居住生活,她也曾就电梯的噪音问题、物业管理费的交付问题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沟通,孔璐拖欠物业管理等费用并非恶意。兼顾考量双方的利益平衡,法院应免除孔璐交付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另外,孔璐因停水停电搬出小区,自2011年10月起至2013年7月期间没有产生停车费用,因此,二审改判孔璐支付物业公司2009年5月至2013年7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费等共计30725.4元。

  以案说法

  物业不能通过停水电索费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常常发生,一是小区物业制度还不健全,二是物业往往忽略服务质量,当市民遇到物业的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时,可与物业进行协商,如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还可向其请求帮忙协调。如果大部分业主不满意物业的服务质量,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业主与物业有难以调和的矛盾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不能停水停电,所以物业公司在遇到业主的违约行为,也不应该采取这种极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