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海口业主可电子投票决定这14项事项,附操作流程

02.03.2022  09:44

  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合法经营、管理和使用经营收益……

  2月28日,海口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海口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则》),明确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14项事项,业主可依托投票系统平台,通过微信等互联网技术手段,进行投票表决。《规则》自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指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指定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为平台,业主通过微信等互联网技术手段,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投票系统提供业主身份信息后台支持。

  按照规则规定已建立物业管理区域电子投票数据库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采用电子投票;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14项事项,纳入电子投票范畴,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违反该规定的,不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规则》要求,电子投票前,业主应当关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的“海口业主决策平台”专区,按照操作提示将业主身份与微信公众号绑定。业主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接收投票系统发送的投票信息进行投票,并在“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的“海口业主决策平台”查询表决结果和表决明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投票系统生成表决结果、表决明细后的1个工作日,将表决结果、表决明细的电子文档送达给会议组织机构。会议组织机构应当自收到表决结果、表决明细之日起3日内将其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对公示的表决结果、表决明细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公示期间实名书面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处理。

  表决结果公示期届满,对表决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表决结果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生效;对表决结果异议处理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重新统计并通告结果的,表决结果自重新通告之日起生效。

  此外,本规则注重保护业主隐私,按规定需公开业主的姓名、手机号码的,只能公开业主的名的最后一个字、手机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数字,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因客观原因不能使用电子投票,但需要投票的业主,在电子投票期间,可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投票作为电子投票的补充,录入电子投票系统,统一计票。

  《规则》规定,召集业主投票表决的组织或者单位包括: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要纳入电子投票范畴,一共有14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

  (五)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确定物业服务的选聘方式、服务内容、质量标准、收费标准、期限;

  (七)筹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依法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十)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合法经营,管理和使用经营收益;

  (十一)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收支预结算报告;

  (十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薪酬标准;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