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市民超重电动车被上黄牌 状告交警支队二审败诉
原标题:电动车被上黄牌告交警 海口一市民输官司
海口市民何先生2008年买了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车,2012年7月9日到海口交警支队所属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点办理手续,交警认定该车超标,并给这辆电动车上了黄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今年7月3日,何先生认为自己的电动车没有超标,交警按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是错误的,将海口交警支队告到美兰区法院。近日,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何先生的起诉。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市民状告海口交警
2012年7月9日,何先生到海口交警支队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手续,交警经现场查验,在《电动自行车验车记录表》的整车质量一栏填写50公斤,验车结论为超标。今年7月3日,何先生认为海口交警在未对其电动自行车称重的情况下即认定其电动自行车为50公斤,作出超标的标准是错误的,将海口交警支队告到美兰区法院。
海口交警支队辩称,交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临时通行许可即上黄牌并无不当,并且何先生当时并无异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何先生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海口交警支队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时,并没有告知何先生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内容,何先生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应适用2年的起诉期限规定。海口交警支队于2012年7月9日以何先生的电动自行车质量超标而给其办理了《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何先生于2014年7月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未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
海口交警经检测后认定何先生电动车重量为50公斤,属超标电动自行车,并按《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了临时通行许可证。何先生对此并没有异议,且一直驾驶使用该车辆至今。故应认定海口交警支队作出的上述行政许可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范文件正确,何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驳回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市民一审、二审均败诉
何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何先生称,一审期间,一审法院未对被海口交警支队提供的证据3《电动自行车验车记录表》进行质证。10月14日,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海口中院认为,2012年7月9日在领取临时通行许可证时,何先生并未对交警的颁证行为提出异议,现时隔约2年之久,才提出异议,但又无提供证据证明其电动自行车没有超重及海口交警支队当时的称重器具不合格。此外,《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是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标准所作的规定,即符合该规定即可认定产品为合格产品,而海口交警支队的颁证行为是对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通行许可的行为,应适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验车记录表》是海口交警支队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虽原审法院在一审时未对该份证据进行质证即认定,但在二审期间对该份证据进行了补充质证,上诉人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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