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员工拒绝加班被开 法院:有权不加班

30.10.2014  17:30

      原标题:拒绝周六加班被公司开除一员工获赔2.2万

      海口秀英区法院:员工可依法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很少有人能够拒绝,很多人虽然心里不愿意加班,但大多敢怒不敢言。海口一制药公司7名员工却“胆大妄为”地对公司周六加班的安排说“no”,拒绝加班的代价是被集体开除。公司开除7名员工的理由是当天有重要项目迎接抽检,他们“罢工”造成生产瘫痪,最终导致产品申报流产,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那么,这可以作为开除不愿意加班的员工的理由吗?

      拒绝星期六加班,员工被公司“炒鱿鱼”

      2007年,31岁的裘爱艳到海口一家制药公司工作。作为生产部车间操作员,她每月的工资1700元,这一干就是六年多。根据她与公司最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5年1月1日才合同期满。

      裘爱艳所在的制药公司即将申报一个新产品。2014年3月22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专家到裘爱艳任职的制药厂对药品注册进行抽样检查。为迎接检查,制药厂提前通知包括裘爱艳在内的生产车间的全体员工当天上午上班,由于恰逢星期六,公司承诺给生产车间10人每人补贴300元。但裘爱艳和工友们都觉得钱少,要求每人补贴1000元。公司没有同意。检查当天,10名员工只来了3人,包括裘爱艳在内的7名员工都没有来。结果由于人手不够,所生产产品经检查不合格。

      4月1日,制药厂贴出公告称,裘爱艳等7名员工因未服从公司生产安排,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的影响和损失,公司从即日起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

      因拒绝在周六加班而被公司开除,裘爱艳于4月11日向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制药厂支付赔偿金。7月18日,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要求制药公司支付裘爱艳赔偿金22100元。

      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被判赔两万余元

      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制药公司不服,向海口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制药公司认为,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向裘爱艳支付22100元赔偿金。裘爱艳则答辩称,自己正常履行了职责和工作任务,加班仅仅是正常工作外的一个工作,而并不是法定义务,因此是否加班不能构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秀英区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本案中,该制药公司在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情形下,双方经过协商未就休息日加班达成一致,且制药公司安排的加班不属于《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裘爱艳可以拒绝制药公司的加班要求。因此,裘爱艳拒绝在休息日加班,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制药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秀英区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制药公司需向裘爱艳支付赔偿金2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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