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在海南非法吸收存款13亿 受害人涉多省
【原标题】两男子在琼非法吸收存款13亿 受害人涉多省
2015年5月28日海口中院刑一庭宣判符晓玮摄
两名男子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存公共存款近13亿元,受害者分布在河南、河北、江苏、湖南、山东等地,5月2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宝会、贾贵臣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谭宝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贾贵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据了解,2009年5月开始,谭宝会(男,1972年出生,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系黑龙江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黑龙江恒达公司(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资格)开发黑龙江省安达市荷斯坦牛路孺子牛路棚户区改造工程或“牛都名苑”项目的名义,并承诺返以高额利息的形式,在河北省、广东省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2010年,贾贵臣(男,1964年出生,黑龙江省绥化市人,系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谭宝会的指使,先后成立海南恒宇公司、裕丰豪公司、海南恒宇石业有限公司、海南恒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谭宝会(上述公司及谭宝会、贾贵臣均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资格)。
随后,谭宝会与贾贵臣以海南恒宇公司或海南恒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海南省房地产项目的名义,通过外地投资公司及个人以承诺回报每月5-6%的高额利息的形式,在河南、河北、江苏、湖南、山东等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贾贵臣按照谭宝会的指使以其个人名义在各地开设了12张个人银行卡,便于接收各地资金及控制使用。
2009年5月至2011年2月,谭宝会在广州市成立黑龙江恒达广州公司,以开发建设黑龙江省安达市“牛都名苑”项目的名义,以承诺返还高额利息并以签订借款合同的方式伙同他人向当地142人非法吸收资金1035.5万元,共返还金额77.8723万元。
2010年4月或5月间,谭宝会、贾贵臣联系了同样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河南省安阳市的中豫隆丰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晓勇(已判决),双方商定中豫隆丰公司以海南恒宇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向当地公众吸收资金,谭宝会及海南恒宇公司支付中豫隆丰公司10-25%中介费及4-5%的月息,支付集资参与人5-6%的月息,集资参与人实际交款时,先行扣除前1-3个月的利息。
达成协议后,曹晓勇等人按照约定方式以印发宣传册、相关资料等宣传手段介绍投资项目及返利等情况,公开向当地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曹晓勇等人先行扣除相应的中介费及月息,再将余款汇入贾贵臣在当地开设的银行账户供谭宝会、贾贵臣使用。谭宝会、贾贵臣根据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数额等情况以海南恒宇公司或海南恒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借款协议书、借据或购房意向书等材料交给集资参与人和中豫隆丰公司。
期间,为了顺利吸收资金,曹晓勇等人还依照谭宝会的指示向公众提供电脑、手机、免费到海南旅游等方式激励投资。贾贵臣以海南恒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三亚市接待集资参与人来访考察投资项目,宣讲投资项目的回报情况,为非法吸收资金进行宣传,增强集资户的投资信心。经鉴定,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曹晓勇等人共为谭宝会、贾贵臣非法吸收资金26908万元,涉及4090人次,共返还金额6945万元。
谭宝会直接或通过外地投资公司及个人以承诺回报高息高利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约131636.53万元,返还金额约33319.9304万元,其中,贾贵臣参与吸收资金金额129345.03万元。谭宝会、贾贵臣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购买房地产项目、缴纳土地过户税、工程建设费、中介费、项目办理手续费、土地评估费及还本付息、返利等费用支出。2009年6月,黑龙江恒达公司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取得开发建设“牛都名苑项目”的许可。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谭宝会、贾贵臣以裕丰豪公司的名义对外合作开发位于三亚市的房地产项目,其中用于投资与海南海联工贸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芳菲苑(吴春园)项目50万元;投资三亚山海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山海观景园项目15567.6万元,取得三亚山海观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贾贵臣;投资与三亚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3952万元,其中部分资金属于集资款,部分属于谭宝会、贾贵臣向海南盛德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典当行)以山海观景园项目抵押实际取得借款约5000万元中的一部分;与三亚鸿鹏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农垦宿舍楼项目,投资用于装修150万元。
法院另查明,2011年8月,为了躲避集资参与人的追讨及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谭宝会支付报酬让他人伪造了名为“李江”的虚假身份证。2011年9月,贾贵臣支付报酬让他人伪造了名为“荆长福”的虚假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并以“荆长福”的身份证租房藏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宝会、贾贵臣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以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谭宝会、贾贵臣出资让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贾贵臣非法买卖他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中,被告人谭宝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数额达131636.53万元,被告人贾贵臣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129345.03万元,二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涉及存款人数众多,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宝会提起犯意、谋划并实际操控犯罪过程,是利益的主要归属者,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贾贵臣虽然受被告人谭宝会的指使实施犯罪,但其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被告人谭宝会,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但作用较被告人谭宝会小。被告人谭宝会、贾贵臣为逃避存款人的追债及公安机关的抓捕,伪造居民身份证,被告人贾贵臣同时买卖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应予以惩处。
根据被告人谭宝会、贾贵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5月28日,海口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宝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贾贵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谭宝会和贾贵臣表示对判决有意见,要上诉。(记者毛雷通讯员胡坤坤)
2015年5月28日海口中院刑一庭宣判符晓玮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