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禁止占用农田、水田
近日,海南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开展2022年度海南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市县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不得设置其他额外条件,项目应在备案后1年内实际开工建设。
日月广场安装的光伏发电板。记者刘洋摄
根据《通知》,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应主要采用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模式进行,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中的水田,严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区域内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水库、海面及海滩、河面及河滩也不应被用于相关项目开发。相关项目需要取得建设用地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等合规合法手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在该地块建设的明确意见以及海南电网公司同意项目接入电网的明确意见。
在规模方面,《通知》提出今年全省集中式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继续实施总规模控制,具体由海南省发改委根据2022年度及“十四五”期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其中,单个申报项目规模不得超过10万千瓦,且同步配套建设不低于10%的储能装置。
记者注意到,今年《通知》中着重提及了规范开发建设秩序的相关问题。《通知》提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减轻新能源开发建设不合理负担,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调动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积极性。同时,还应加大与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为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通知》还指出,光伏蔬菜大棚项目仅是我省发展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模式之一,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能并尽并”“不得附加额外条件”的要求,除指定的光伏蔬菜大棚项目外,各市县不得对其他农光、渔光互补项目设置额外建设条件。
海南省发改委方面表示,发电企业对取得建设规模并办理备案证明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建设。项目备案后1年内未实际开工建设的,将被取消备案资格,收回相应的指标规模。未按照申报模式建设的企业将被责令整改,整改后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将停止并网发电资格,并向“信用中国(海南)”推送该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