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让“量尺”更精准
为进一步深化认识,规范各级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近日,海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印发《中共海南省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主要原则、适用情形、运用程序以及量纪尺度。
《意见》指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内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民主集中、组织决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依规依纪的原则。
《意见》明确,对不存在违纪事实,但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纠正等4种情形,要运用包括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责令检查、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通报、诫勉在内的第一种形态处理;对经立案审查,存在违纪事实,按照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内警告或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等3种情形,要运用包括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和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组织调整在内的第二种形态处理;对经立案审查,有严重违纪事实,按照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作重大职务调整处理等2种情形,要运用包括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和免职、降低一个或两个以上职务层次等重大职务调整在内的第三种形态处理;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少数党员,运用第四种形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好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找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定位,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