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起草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细则
海南省教育厅近日下发通知称,为严肃教师职业纪律,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对教师遵纪守法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起草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开始征求各市县教育局及教育厅直属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而后汇总修改。
15类行为违反师德
根据《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师德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的;或参加邪教组织、进行邪教活动的;或在学校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或进行非法活动的;
2、拒绝接受或者故意不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4、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5、在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在招生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或利用职务工作便利,向考生及其家长私自承诺学位,或通过介绍择校,从中收受招生单位和当事人钱物的;
7、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的;或剥夺学生在学校参加各种活动权利,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殴打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
8、骚扰、猥亵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9、以任何方式索要、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补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各种财物的;或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或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10、为谋取利益,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的;或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的;
11、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校内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12、其他以岗位谋利的,或不尽心尽力于教育教学工作的;
1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迷信活动的;
14、吸毒、赌博、酗酒或者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等禁止性行为的。
不服处分可要求听证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教师违反师德行为被降级或撤职的按照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并给予下列处罚: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不得参评先进、优秀教师等次;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提拔任用;是预备党员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教师对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拟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或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若复核属实的,应予采纳,重新作出处理(处分)决定;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及复核结果等记录在案。
上述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本省各级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院(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外籍教师。(记者许欣)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