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项创新3项变通 《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9月30日,《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会上获悉,《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下简称原《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据悉,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原《条例》),先于《律师法》颁布实施,在律师地方性法规领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条例于2011年进行第一次修订,至今已经实施23年,但随着新形势的变化,原《条例》许多条款内容与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已经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相应修订。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条例》共7章54条。
为进一步加大海南律师行业对外开放程度,增强律师行业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条例》中新增加的涉外法律服务内容较多,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允许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事部分涉海南的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据介绍,这是中央赋予海南的独有政策。
二是允许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本经济特区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协议联营;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经济特区实行合伙联营。
三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本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互派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四是规定了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海南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
五是规定了本经济特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外籍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聘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条例》创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实现了2项制度创新:
一是放宽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准入条件。除了执业律师外,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士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其人数和出资比例有一定限制,均不得超过25%。
二是借鉴新加坡律师制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允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公司制律师事务所。
《条例》对司法部规定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进行了3项变通:
一是对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30万元降低到10万元。
二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数由20名以上降低到10名以上。
三是对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出资额由1000万元降低到100万元。
《条例》对服务和监管等规则进行了完善和强化,将行政处罚权扩大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奖惩和失信等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参照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的规定实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设立由原来的两级审批变为一级审批,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时,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审批审核时限由原来的30日分别缩短为2个工作日和3个工作日;且增加了符合人才引进相关规定的律师享受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待遇内容。
《条例》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新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代理判决已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中享有的权利;增加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合法权利的内容;增加了律师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权利。
据了解,《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