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步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修订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海南省政府网和南海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修订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14年8月15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传真):6535318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企业法人登记应当遵循便捷高效、规范统一、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下列企业法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一)全国性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其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其他企业法人。
第六条下列企业法人由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其核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
第七条登记机关可以对承办工商登记事项的人员进行充分授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登记效率。
第三章企业法人登记和年度报告
第八条申请设立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企业法人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批准证件和有关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或者调整,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九条申请设立不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的企业法人的,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第十条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后,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企业类型;
(五)注册资本(金);
(六)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
(七)营业期限;
(八)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的下列事项应当备案:
(一)章程;
(二)经营场所;
(三)分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的登记情况;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六)企业法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式样;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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