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海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海南省职业年金工作小组
职业年金工作小组负责履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上级赋予的职业年金管理职权及职业年金重大工作事项。职业年金工作小组人数为7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担任组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担任。
职业年金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职业年金工作的处室,承担职业年金工作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二、组建海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成员11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省财政厅派员担任;委员9名,其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名、省财政厅2名、省社保经办机构1名、省公务员局1名、省审计厅1名、参保事业单位代表1名、省政协委员1名。省社保经办机构委员由省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参保事业单位代表由职业年金基金规模最大的省直参保事业单位推荐;省政协委员由省政协推荐。
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选择、更换受托人的实施方案,确定评选形式、制定评选标准、编制评选文件、组织评选活动,并承担其他相关事务工作。
三、职业年金计划的建立
职业年金计划按以下办法建立:
(一)职业年金计划的数量
初始设置6个职业年金计划,并根据受托人招标情况调整职业年金计划数量。若首次招选的受托人不足6家,则初始设置的职业年金计划按照招选的受托人数量确定。
(二)职业年金计划的资金配置
1.启动运营当年至第二年上半年,初始累积资金及新增缴费资金平均分配给各职业年金计划,再由受托人平均分配给各投资组合。
2.从启动运营的第二年下半年起,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确定一次新增缴费资金分配的比例。当期新增缴费资金的20%,由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各职业年金计划的综合收益率情况分配到各职业年金计划,此部分资金由受托人制定向各投资组合分配的方案,报省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当期新增缴费资金的80%,由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按照各投资组合的综合收益率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由受托人按此方案向各投资组合分配资金。
综合收益率包括最近三年收益率、最近一年收益率、半年收益率,权重分别为50%、30%、20%。投资运营时间少于一年时,综合收益率用累计收益率代替;投资运营时间大于一年小于三年时,综合收益率用累计收益率、最近一年收益率、半年收益率计算,权重分别为50%、30%、20%。以上收益率概念均指年化后的收益率。
我省职业年金投资运营的业绩基准为当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50BP。综合收益率低于业绩基准的职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投资组合当期不分配新增缴费资金。如果职业年金统一计划收益率未达到业绩基准的,将当期的业绩基准调整为统一计划收益率。
职业年金计划新增缴费资金分配比例=20%×(职业年金计划综合收益率-业绩基准)÷各职业年金计划综合收益率与业绩基准的差值之和。
投资组合新增缴费资金分配比例=80%×(投资组合综合收益率-业绩基准)÷各投资组合综合收益率与业绩基准的差值之和。
投资组合的综合收益率未达业绩基准的,该投资管理人和所属计划的受托人要向省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业绩目标改进方案,每季度汇报改进方案落实情况。
(三)职业年金计划和投资组合的调整
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调减各职业年金计划和投资组合的存量资金。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因各种原因被提前取消的,可建立新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按招标方式选定新的运营管理机构,接收被取消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的基金;也可不建立新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被取消的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的基金按照新增缴费资金分配比例计算办法分给其他投资组合。
(四)职业年金计划的考核
省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办法,每年对受托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各受托人进行打分。考核内容可包括资产配置、运营管理、投资监督、信息披露、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省社保经办机构应于年度结束45个工作日内,向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报送受托人考核评估报告。
受托人负责制定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报省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受托人应于年度结束35个工作日内向省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和省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的考核评估报告。
四、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确定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
每个职业年金计划设置1名受托人、1名托管人,初始投资管理人不少于3家。
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职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同一初始投资管理人参与的职业年金计划不得超过2个。同一受托人、同一托管人只能参与1个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增减投资管理人数量、更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需经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同意。
(二)管理机构的选择
1.受托人的选择。评选委员会通过招标打分的方式选择受托管理机构,并根据得分排名顺序确定职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报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审核后,作为海南省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得分排名第一的受托人负责审核我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收益率。
由受托人和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派人组成评选小组,评选小组负责统一制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评选标准,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统一招标、统一评选。
2.托管人的选择。托管人的选择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由受托人根据评选小组制定的托管人评选标准对投标的托管人分别进行打分,评选小组按照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得分进行加权平均的办法,确定各投标托管人的最终得分,并根据得分排名顺序确定入围的托管人。第二步:由各受托人按照各自中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从入围的托管人中挑选。如果入围的托管人拒绝某受托人的选择,该受托人可继续选择其他入围的托管人。
得分排名第一的托管人负责计算我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收益率,并且负责全省职业年金待遇发放和转移接续。
3.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投资管理人的选择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由受托人根据评选小组制定的投资管理人评选标准对投标的投资管理人分别进行打分,评选小组按照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其余得分进行加权平均的办法,确定各投标投资管理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排名前4的投资管理人可以被选中2次,得分排名第19名及以后的投资管理人不能被选择,其他投资管理人只能被选中1次。第二步:分三轮选择投资管理人,第一轮按照受托人各自中标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选择。第二轮按照受托人各自中标得分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选择。第三轮由受托人抽签确定选择投资管理人的顺序。同一轮已被选中的投资管理人不能再被别的受托人选择。
4.受托人、托管人、投管人之间不得互相串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有权否决评选结果,甚至取消资格。
5.受托人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省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统一收益率计算办法。
五、投资运营机构管理费收取
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我省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机构按下列办法收取管理费:
管理费标准包含基础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其中基础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计提,按会计年度支付。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或最后一季)为非完整会计季度的,以当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受托管理费、托管费或投资管理费。
(一)受托人管理费标准。基础管理费标准为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净值的1‰。业绩报酬标准根据受托人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考核结果排名确定。考核结果排名第一的受托人业绩报酬为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净值的0.75‰,第二名为0.6‰,第三名为0.45‰,第四名为0.3‰,第五名为0.15‰,考核结果最后一名的受托人和职业年金计划收益率达不到业绩基准的受托人无业绩报酬。
(二)托管人管理费标准。托管人无业绩报酬,年基础管理费标准为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净值的0.7‰。负责全省职业年金待遇发放和转移接续的托管人年基础管理费标准为本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净值的1‰。
(三)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标准。基础管理费标准为本投资组合财产净值的3‰。业绩报酬标准为本投资组合财产净值的6%乘以当期本投资组合受托财产净值的增长率,最高不超过本投资组合受托财产净值的9‰。收益率小于业绩基准的投资组合,当期无业绩报酬。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业年金资金的支付
省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待遇支付、转移支付的需要确定应拨付的职业年金基金规模,分别计算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应承担的资金数量,并通知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受托人负责制定从各投资组合赎回资金的方案。各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按照省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将赎回资金划转至负责全省职业年金待遇发放及转移接续的托管人账户,由该托管人按规定支付待遇到受益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办理转移手续。
七、建立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制度
省社保经办机构、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报告、披露工作。
八、其他事项
省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经办规程等配套制度,报省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原则、范围,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组合的比例,风险防控及亏损弥补,职业年金计划变更、终止,对职业年金基金的监督检查,对基金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等规定执行。
省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可根据资金积累规模、投资运营收益等情况适时调整职业年金计划和投资组合的数量、职业年金基金的分配办法、职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考核办法、管理费收取标准、负责全省职业年金待遇发放及转移接续的托管人、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和审核人等。
本实施方案由职业年金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