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08号提案的答复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对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第0008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海南省委:
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08号提案“关于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工作情况
(一)严格机动车环境准入。我省积极贯彻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59号),加强新注册和转入车辆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的公告要求,开展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对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第IV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对车辆达不到国IV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1、制定海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并严格实施,保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有序发展,使检测机构设置布局合理,方便群众,满足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工作的需要,引导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良性竞争,逐步提高和规范检验机构管理水平。目前,已委托33家检测机构开展机动车定期检测工作。
2、规范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加强环检机构委托资质许可管理,对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我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发展规划要求,具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并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检验的委托资质。无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测工作。环保检验机构一律公开检测程序和检测收费标准,出具规范的检验报告。从严查处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环检机构。
3、明确机动车排气检测方法。为控制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2012年我省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DB46/230-2012)和《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稳态工况法)》(DB46/231-2012)两项地方标准。明确机动车检测必须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方法。自2014年3月1日起,轻型汽车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其他车辆和全时四轮驱动车辆等则视情况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烟度法。
(三)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的审核内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物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十二五”以来全省共办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39万份。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海口、三亚市对持黄色标志或未持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等交通管制措施。要求外省车辆在我省城市道路行驶,应符合相应的标志管理规定。
(四)建立检测维修制度。积极落实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对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强制进行维修。强化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机动车维修机构必须按照维修技术规范和方法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维修后的机动车稳定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复检合格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上路行驶。
(五)实施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机动车排气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道路抽测重点检测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以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停放地抽测重点检测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对定期检测、抽测结果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相关部门,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即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推进车用燃油标准升级。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是控制汽车尾气污染的有效途径,为此,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石油企业,严格落实国Ⅳ车用汽柴油标准,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从2013年11月起,全面供应国Ⅳ标准车用汽柴油。同时积极推广使用生物柴油,很大程度消减了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
(七)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为强化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污染排放的监督管理,推进油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油气污染物排放,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省国土环境资源、交通、商务等七部门联合下发《海南省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工作指南》,明确于2015年1月1日前完成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快出台相关立法工作。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保护好我省大气环境,我厅正在组织制定《海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以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管理。
(二)加快淘汰黄标车。认真实施《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逐步扩大黄标车禁行范围、增加排气排放监测频次、加强行业管理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拟参照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出台我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提前报废的补贴政策,给每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和老旧车以适当的资金补助,促进我省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确保完成我省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任务。
(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我省将严格按照《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合理规划交通信号灯及道路交通标志线建设,进一步优化机动车通行条件和通过机动车通行效率。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合理控制海口市和三亚市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城市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的持续改善。
(四)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使用的推广,在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加快加汽站、充电站(桩)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大液化天然气供应,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大幅降低汽车燃油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确保全省空气质量始终保持优良水平。
(五)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进一步强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提高发放率。加快完成省级机动车污染监控中心建设和海口、三亚两个地级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专职机构建设。建成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站的联网络监控。并与公安、交通等部门联网,初步建立了机动车排污防治数据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和高效管理,增强各部门综合执法能力。
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和维修企业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机动车排气监控能力与水平。以在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为核心,以高污染车辆和冒黑烟车辆为重点,以检测/维护(I/M)制度为手段,不断强化在用车环保监督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排气净化装置。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
(六)提升机动车燃油品质。严格按照《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到2017年底前,全省将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目前,相关部门积极论证,如条件许可,我省将提前实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保障油品质量。
感谢对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7月21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蓝雄
联系电话:0898-6531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