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受贿 二审获刑七年
原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副总队长邢志刚在担任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渔港监督与渔业船舶检验处处长、渔政管理处处长、养殖处处长和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2次收受赵某升等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9.9万元和美元5000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销。6月30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口中院对邢志刚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2010年8月,海南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正式就6000台北斗船载导航终端项目进行接触,邢志刚作为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代表,负责该项目的谈判工作。时任北斗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赵某升和郭某为了与邢志刚搞好关系,取得邢志刚的帮助,赵某升分三次送给邢志刚人民币3万元,郭某送给邢志刚2千元购物卡,邢志刚均收下。
海南洋浦顺成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位为了感谢邢志刚在办理各种捕捞许可证和领取南沙柴油补贴等事项上的帮助,以春节拜年的名义,于2006年至2009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送给邢志刚共计2.5万元,邢志刚收下。
2007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期间,海口市金牛岭动物园办公室副主任陈某铭为了感谢邢志刚对动物园在驯养证年审、水生野生动物救助及展览等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先后九次送给邢志刚共计3.9万元,邢志刚收下。
2005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海南江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沈为了与时任渔政管理处处长邢志刚搞好关系,先后七次送给邢志刚共计1.8万元和美金5000元,邢志刚收下。
2004年和2008年,为了感谢邢志刚在办理渔船延长使用年限手续和灾后补贴领取过程中的帮助,临高泽业南沙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海先后两次送给邢志刚共计3万元,邢志刚收下。
2014年1月2日,邢志刚被中共海南省纪委立案并到案接受调查,邢志刚向中共海南省纪委退出赃款人民币40万元,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邢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9万元、美元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邢志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42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邢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邢志刚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邢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59.9万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准确,应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