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检察机关大接访活动提示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来信来访、控告举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为引导群众以正确的方式和程序就近及时解决诉求,特提示如下:
一、各级检察院正在办理当中的案件,尚未作出结论的,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的,请直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对于首次反映的诉求,请依照下列指引向相应检察机关提出。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请向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重大犯罪案件向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辖区的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涉及到全省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直接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请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向相应人民检察院提出。
(三)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请向侦查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1、不服人民法院刑事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同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当事人仍坚持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2、不服人民法院民事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需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受理条件,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已经作出监督决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不再受理。
3、不服人民法院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已经作出监督决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不再受理。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请向监狱、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的派出人民检察院提出。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请向工作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请向意见和建议针对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请向应当处理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请按上述提示和指引反映您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