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22.01.2016  14:49

2016年1月14日,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紧紧围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从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三个方面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重点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油品生产和销售、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规定》进一步理顺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部门职责,建立了相关职能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协调机制。《规定》对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机构不按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罚则,最高可处罚50万元。对于上位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均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的制订对加强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我省大气环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