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28.09.2014  10:17
      海南日报海口9月26日讯  (记者杜颖)为期2天半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于今天上午在海口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等一批重要法规。修订的《海南省旅游条例》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应出席本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3人,实到58人,符合法定人数。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保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符跃兰、张力夫、康耀红、陈海波、贾东军,秘书长陈国舜出席会议。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志强主持。

  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会议各项议程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

  对于《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委员们对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办法形成了高度统一的共识,认为为落实省委2014年重点改革工作方案,回应国家海洋局要求纠正我省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问题,解决当前海域使用管理突出问题,解决规划衔接不足,推进海陆统筹管理,优化海域资源配置、建设海洋强省,根据我省实际,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办法,调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权,加强海域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而且迫切的。建议对法规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对于《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规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有必要制定该规定。对于《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以上法规草案会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2个报告,会后将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环资工委和内司工委进行整理,分别交由省政府和省检察院研究处理,省政府和省检察院要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对于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会后将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民宗工委进行汇总整理,并向省政府反馈。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执法检查组提出的建议,狠抓落实,并在适当时候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了《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会议还表决通过有关任免案,投票表决通过有关撤职案。

  列席今天会议的有:省政府副省长何西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志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同志,省人大代表及有关工委委员,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