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总工会网络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工办发〔2015〕14号)
省总各部室、驻会产业工会、直属单位:
现将《海南省总工会网络媒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
附:
海南省总工会网络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省总工会网络媒体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网络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媒体包括省总官方网站(域名:http://www.hnszgh.org)、微信公众平台(账号:hnszgh)、微博(账号:hainangonghui)及其他由省总主办的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第三条 网络媒体的主要任务是服务职工群众,开展工会宣传,展示工会形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总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详见《海南工会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网络媒体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媒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络媒体的项目策划、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省总机关各部室具体负责网络媒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总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制定完善网络媒体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2、网络媒体总体技术规划、软件开发和改版升级;
3、网络媒体软硬件技术运维和安全保障;
4、网络媒体软硬件、运行维护及其他服务的采购;
5、监督指导各部室规范操作网络媒体管理后台。
(二)省总宣教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网络媒体版面设计、栏目设置和内容组织;
2、网络媒体信息采编、发布、审核;
3、网络媒体信息内容的日常维护和监控;
4、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5、网络媒体联络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三)省总机关其他各部门负责提供网站上本部门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管理有关栏目内容,参与网站相关栏目和内容的规划建设和应用管理。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六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根据《保密法》等规定,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
第七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流程:
(一)经办人拟稿、核稿;
(二)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批单》(参见附件);
(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五)属于各部门主管业务相关栏目的信息,可由经办人自行发布;属于省总全会工作的信息,需再交省总宣教部负责人校核后,由宣教部工作人员发布。
第八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建立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档案工作。
第九条 建立网络媒体联络员制度。省总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网络媒体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负责网络媒体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和业务需求管理工作,配合省总宣教部做好上网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联络员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时,要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联络员并报省总宣教部。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参加省总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及时更新上网内容,提高上网信息时效性,其中首页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1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 进一步增强网络媒体安全意识,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建立健全网络媒体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要保证网络媒体7×24小时正常连接。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
第十三条 不得随意更改网络媒体的域名、账号名和IP地址,如需要变更,应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网站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上网,上网计算机不得处理、保存涉密内容的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总工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