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海南省将执行新版医疗服务价格
本报海口11月14日讯(记者马珂 孙慧 通讯员王菲 吉秋平)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2月1日起,海南省将执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通知》指出,《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主要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为基础,并包括未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的海南省历年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2021版)》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价格类型分为最高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三种。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省统筹统收统支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城镇从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管理模式的要求,统一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公立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执行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不得上浮;各市县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价格必须分别报省医疗保障部门和省卫生健康部门事前备案,备案价格必须为实价,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动,变更价格须重新事前备案。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政策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加成比率、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医保支付方式及标准,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的原则,提高医疗服务价格6项,平均增幅48.95%;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说明等50项;调低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检验类等价格项目29项,平均降幅30%。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完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监管体系,进一步控制不合理处方、不合理耗材和不合理药品等行为,有效促进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医疗质量水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严查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