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 办法》解读

20.06.2014  11:10

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海南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988年实施以来,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社会对教师素质、教师师德师风和行为规范等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我省《实施办法》的部分 内容 已与教育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修订《实施办法》成为推进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2014年5月3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并于2014年8月1日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严格遵循《教师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发展实际需要,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同时,突出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行为规范,强化了对农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的倾斜支持。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严格师德考核和监督,强化教师失德行为法律责任。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亿万青少年的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开放环境下,部分教师出现信仰缺失、道德滑坡,教师侵害学生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败坏了教师的良好形象,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实施办法》从建立师德考核、监督机制和强化教师失德行为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对教师师德建设进行了规范。《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要完善师德考核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用、考核、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在为师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实施办法》突出教师失德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教师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骚扰、猥亵学生,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迷信活动,在学校公共场所吸烟等11项失德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政策扶持,推进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办好农村学校,关键在教师。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我省高度重视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加大教育投资力度,加快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农村学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 力量 总体薄弱、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一方面,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由于城乡生活和工作条件差距较大,年青教师不愿意到农村学校任教,现有的年青教师则人心思走,导致了许多农村学校教师队伍以40—50岁教师为主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学科结构不合理。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里大都是教授语文、数学等学科的教师,而受过专业训练的美术、音乐、英语、心理辅导等学科的教师缺乏,导致许多学校无法开设这些课程,即使开设这些课程,也是其他学科的教师讲课,多流于形式。因此,大力推进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必须实行比城市教师优惠的政策,才能吸引更多人才前往农村教学、扎根农村教育事业。《实施办法》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补足配齐各学科教师,在教师编制配备、职务评聘和晋升、工资待遇、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农村教师倾斜。同时规定,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时,应当具备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通过政策扶持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切实加强农村师资力量,为农村教育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殊教育教师肩负着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的重要社会责任,他们的教育对象大都是有着各种障碍的特殊儿童,与普通中小学教师相比,他们需要付出更多的爱心、责任心和耐心,还要掌握专业训练技能。因此,发展特殊教育,需要一支富有爱心、乐于奉献和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教师队伍。近年来,我省特殊教育质量和水平都得到了较大提高。据了解,我省的特殊教育学校有7所,专任教师二百余人,在校生八百余人,残疾儿童入学率64.2%。但总体来讲,我省的特殊教育事业基础还很薄弱,教师数量无法满足广大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不足、专业化水平偏低已成为制约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因素。针对以上问题,《实施办法》从加大培养培训力度,落实特殊教育津贴,在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权益进行了保障。

四、细化责任,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民办学校教师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对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进行了保障,但在实践中,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仍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如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公平待遇问题,民办学校随意解聘教师、拖欠教师工资、不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政府有关部门和民办学校在教师权益保障中的责任,一方面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等诸多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与教师依法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解除聘任合同。同时,《实施办法》规定,对民办学校未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违法解除聘任合同、拖欠教师工资、未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