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监局原局长受贿200余万 获刑12年

03.07.2014  12:09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王应福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5.5万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被告人王应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据了解,王应福,男,1966年出生,在职研究生文化,2005年至2013年间,先后担任洋浦经济开发区搬迁安置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新干冲区区委书记,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海南省安监局局长、党组书记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9年间,王应福在任洋浦搬迁办副主任、主任等职务期间,将洋浦滨浦海路浆纸厂段10KV供电安装工程等项目交由某供电公司施工建设。为了感谢王应福,2007年5月某日,该公司销售部主任余某辰送给王应福20万元,王应福当场予以收受。

      2008年中秋节前某日,王应福准备在儋州老家盖房,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时任干冲区儒兰社区居委会主任的李某荣提出借用20余万。李某荣在王应福办公室交给其22万元,王应福当场予以收受。2009年上半年某日,李某荣找到时任新干冲区区委书记的王应福帮忙解决工作晋升问题。在王应福的帮助下,李某荣被任命为新干冲区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兼任新干冲区办事处儒兰社区工作站站长。事后王应福以此为由未归还22万元。

      2013年4月,王应福担任海南省安监局局长。为了感谢王应福在金港花园二期项目中的帮助,以及希望帮助安排更好的工作,海南某公司行政处副处长谢某某在王应福的办公室内送给其15万元,王应福当场予以收受。

      法庭宣判后,被告人王应福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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