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现将《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社会各界人士可于8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立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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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出行和活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促进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息标志,是指以图形、颜色、文字、字母等要素或者部分要素组合,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的标志物。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是指机场、车站、码头、地铁站、停车设施、公路、城市道路、城市或城镇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园、景区、公共厕所、医院、学校、文体广场、会议中心、展览馆、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健身场所、娱乐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设施。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建设,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计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第五条 本省各级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工作。
公安(含消防)、民政、交通、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城管、工商、旅游、建设、商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省行政区域内民航、铁路、轨道交通、金融、电力、电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实施公共信息标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制定、修改《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准实施目录》;
(三) 组织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四) 组织、指导开展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计以及标志的设计、制作和设置工作;
(五) 查处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公共信息标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系统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对本系统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本系统所辖区域内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计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系统所辖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工作;
(五)查处本系统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民航、铁路、轨道交通、金融、电力、电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本行业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实施监督检
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业内重要区域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计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系统所辖区域内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设置工作。
第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组织编制和适时修订《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和维护必须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禁止设计、制作、销售、设置和维护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
第十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所辖区域城镇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计、设置工作,确保系统各个要素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组织做好本区域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设计、设置工作,确保系统各个要素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并与相应的城镇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相衔接和协调。
地名标志的设计和设置应当注重造型的美感及与周围景观、城市风貌的整体和谐性以及传承历史、文化和体现地理特征等。
机场、车站、商场、医院、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平面示意图或信息板。
城区主要道路两侧、重要交通设施出入口或行人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街区导向图。
第十三条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民众基本需要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其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按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做到安全、规范、准确、简洁、醒目和协调,并符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中文表述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规范,需要设置中、英文字说明引导标志的,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及相关禁止性规定。
第十五条 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有关单位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经审批后作为实施依据。
第十六条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或管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公共信息标志的完好、整洁、清晰。公共信息标志出现损坏、脱落等情况时,设置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七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标志相关标准的查询服务,并做好公共信息标志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制作或销售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公共信息标志产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或者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的;
(三)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有损坏、脱落等情况,影响公共信息标志提示和指引功能,未及时修复、更新的;
(四)公共信息标志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公共信息标志属于城镇公共设施,对于偷盗、故意损坏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责任。
第二十条 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监督管理人员在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海南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
1、GB 2893 《安全色》
2、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3、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4、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5、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6、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7、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8、GB 17733 《地名 标志》
9、GB/T 5845.1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1部分:总标志和分类标志》
10、GB/T 5845.2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11、GB/T 5845.3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
12、GB/T 5845.4《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4部分:运营工具、站(码头)和线路图形符号》
13、GB/T 5845.5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地下铁道标志》
14、GB/T 7291 《图形符号 基于消费者需求的技术指南》
15、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16、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17、GB/T 10001.3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客运货运符号》
18、GB/T 10001.4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4部分:运动健身符号》
19、GB/T 10001.5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5部分:购物符号》
20、GB/T 10001.6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6部分:医疗保健符号》
21、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22、GB/T 10001.1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0部分:铁路客运服务符号》
23、GB/T 11797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
24、GB/T 16903.1 《标志用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第1部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计原则》
25、GB/T 15565.1 《图形符号 术语 第1部分:通用》
26、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27、GB/T 15566.2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2部分:民用机场》
28、GB/T 15566.3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3部分:铁路旅客车站》
29、GB/T 15566.4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4部分:公共交通车站》
30、GB/T 15566.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5部分:购物场所》
31、GB/T 15566.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6部分:医疗场所》
32、GB/T 15566.7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7部分:运动场所》
33、GB/T 15566.8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8部分:宾馆和饭店》
34、GB/T 15566.10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0部分:街区》
35、GB/T 16900 《图形符号表示规则 总则》
36、GB/T 16992 《飞机维护及其安全警告标志》
37、GB/T 17695 《印刷品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38、GB/T 18574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
39、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40、GB/T 20501.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图形标志及相关要素》
41、GB/T 20501.2《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2部分:文字标志及相关要素》
42、GB/T 20501.3《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3部分:平面示意图和信息板》
43、GB/T 20501.4《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4部分:街区导向图》
44、GB/T 20501.5《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第5部分:便携印刷品》
45、LB/T 001 《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46、MH 0005 《民用航空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47、MH/T 0012 《民用航空公共信息图形标志设置原则与要求》
48、CJ 115 《动物园安全标志》
49、CJJ/T 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50、CJ/T 220《动物观赏导向标志用图形符号》
51、JT/T 429《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技术条件》
52、JT/T 471 《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
53、GA 480.2《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2部分:常规消防安全标志》
54、GA 480.3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
55、GA 480.4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4部分:逆向反射消防安全标志》
56、GA 480.5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5部分:荧光消防安全标志》
57、GA 480.6 《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6部分:搪瓷消防安全标志》
58、YD/T 790 《电信业务标志》
59、GB/T 2893.1《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
60、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设置规范》
61、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设置手册》
62、LB/T 012-2011《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63、LB/T 013-2011《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64、DB46/T 201《公共场所信息标识英文译写规范》
65、DB46/T 229《旅游景区(点)道路交通指引标志设置规范》
66、FEA-E-000344《海南国际旅游岛公共场所标识语》(汉英版、汉日版、汉俄版)(建议转换为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