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修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全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对《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近日,海南省教育厅公布修订《办法》 。
普惠幼儿园认定坚持自愿参与、定价普惠原则
《办法》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对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市县三级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按照协议价收取保教费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凡符合区域性幼儿园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均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认定普惠性幼儿园坚持依法办园原则、安全性原则、自愿参与原则、定价普惠原则。
凡存在违法办园行为、小学化教育倾向严重、年检不合格者或年检暂缓通过限期整改后复检不合格者的,一律不得申报。
凡近两年内发生过较为严重安全事故或者办园环境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得申报。
幼儿园依据自身发展需求自愿申报,申报被批准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协议服务期限为3年。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及其他方面的依法监管。
普惠幼儿园坚持定价普惠原则。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级别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1.8倍以内。其他市县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级别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1.5倍以内。没有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的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协议价标准可在政府相关部门和申请认定加入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具体提高幅度可综合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备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将拟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予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时间为每年3月至7月。
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授予“**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要求其悬挂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
按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一)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按照平均每生每年1200元的标准安排奖补资金,以各市县在上一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秋季学期年满3周岁入园的幼儿方纳入统计范围)为计算依据。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各类幼儿园培训项目,与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
(三)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水平与保教质量。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幼儿资助政策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其他扶持。鼓励各市县和相关部门(单位)在上述奖补的基础上,通过建设补助、设备补助、规范办园奖励、教师培训补助、教师工资补助、租金减免等形式,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