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月实施

10.10.2015  09:31

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月实施
办会展最高奖励150万元

  本报海口10月9日讯 (记者罗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我省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奖励方式支持会展业发展,单个会议、展览、节庆活动最高可获150万元奖励。

  会议、节庆奖励标准为:对于参会人数在500人(含)以上,省外(含境外)参会人数比例不低于80%,会期在1天(含)以上,活动期间安排住宿使用三星级以上宾馆(或相当于该星级标准的宾馆)总间数达到500间夜数的会议、节庆,按三、四、五星级宾馆分别给予每间夜80元、100元、120元奖励。使用多星级宾馆的,可合并计算。单次活动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展览奖励标准为:在海南省连续举办,展期在3天(含)以上,并且省外参展商的标准展位数(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特装展位按标准展位折算,下同)比例不低于30%的展览,第1至6届每届实际展位数达到300个标准展位的,省外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800元给予奖励,省内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400元给予奖励。展览较上届标准展位数增加的,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再增加奖励200元。配套专业展馆的室外展位数按照0.5的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计算。对一次性展览视同第一届。已举办若干届的,仅对未满六届的展览按上述标准奖励。连续举办6届以上的展览,从第7届起,只对实际展位数达到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增量部分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奖励。单次展览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

  展馆运营奖励标准为:展馆单位承接展览,每次展览实际展位数量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且展期在3天(含3天)以上的,按每个展位60元给予奖励。展馆运营奖励采用合并计算的方法奖励。

  获得国际会展业认证奖励标准为: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后,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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