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正式颁布
11月26日,《海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已由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我省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事业单位都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据海南省总工会副主席揭晓强介绍,在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民主管理是我国自1957年就开始实施的一项重要基层民主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党的十八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两次重要讲话也对职工民主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企业民主管理已经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特别是基层协商民主的重要部分。《条例》的出台,将极大地有利于总结我省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经验,规范我省企业民主管理活动,健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机制,从根本上破解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企业民主管理和劳务派遣工的无法可依的难题。
非公有制企业是否应当实行以及实行什么样的民主管理制度,是本《条例》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据揭晓强副主席介绍,实行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必然选择,而不应打上所有制的标签。在是否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问题上,我国相关法律严格遵循现代市场经济立法的要求,并未对不同所有制区别对待,而是明确要求所有的企业都应当依法落实好、保障好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基于此,《条例》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也应当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至于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形式,《条例》主要通过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民主管理形式进行分类和对民主管理的事项上进行严格区分,来进一步强调非公有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但并不要求所有类型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都要统一标准、同样形式。
《条例》共分为七章四十七条,明确设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