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号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管理的决定
(2018年4月3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推进“多规合一”改革,加强重要规划控制区的规划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重要规划控制区,是指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划定的开发边界中需要加强规划管理的下列区域:
(一)海岸带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城镇、旅游度假区、产业园区;
(二)海南岛近岸可利用海岛和围填海区域;
(三)历史文化保护区域;
(四)其他需要加强规划管理的区域。
二、重要规划控制区实行名录管理。重要规划控制区名录应当明确重要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和界线。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拟订重要规划控制区名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三、编制和实施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集中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控制开发强度、塑造风貌特色的原则。
四、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跨市、县、自治县的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应当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开发边界安排建设用地。
五、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报审批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前,应当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的决策依据。
六、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前,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进行评审。
七、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实施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八、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要规划控制区总体规划应当同步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同步编制片区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并报批。
城市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九、在重要规划控制区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等自然状况,严格控制开挖山体、围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
十、重要规划控制区内的海岸带开发应当对开发强度、时序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
面临海岸的重要规划控制区的建筑物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地率的开发原则,严格控制建筑高度。
十一、在重要规划控制区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十二、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等进行重点督察,并适时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决定,服从重要规划控制区的规划管理。
对在重要规划控制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违反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