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522184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24.07.2014  12:24

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海南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第522184号办理情况的答复

 

麦堂福代表:

        您在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  “关于机动车辆环保检测尾气排放问题的建议”(第522184号),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后交由我厅进行办理,经我厅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分析,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随着我省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几年我省开展了严格机动车环境准入、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实施机动车污染物监督抽测、推进车用燃油标准升级等相关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1、制定海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并严格实施,保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有序发展,目前,已委托33家检测机构开展机动车定期检测工作。

2、加强环保检测机构委托资质许可管理,对申请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我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发展规划要求,具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并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检验的委托资质。无环保检验委托资质的检验机构不得进行环保检测工作。

3、明确机动车排气检测方法。为控制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2012年我省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加载减速工况法)》(DB46/230-2012)和《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稳态工况法)》(DB46/231-2012)两项地方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起,我省已实施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

4、强化对环保检测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管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已下发文件,近期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系统,要求各检测机构配套相关设施并与省级环保部门环监控中心端系统联网。从严查处机动车环保检验违规违纪行为,对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环保检测机构从严查处;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环保检验合格证明,擅自改变检测方法、降低检验标准,或者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的,一律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并依法从重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停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二)出台机动车环保检验相关政策法规。

1、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要求“在用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3]59号)规定“各级公安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情况纳入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时的审核内容。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保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沟通、配合,完善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机动车环保检测、安全技术检验水平和能力,为机动车车主提供良好的车辆检测服务。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把机动车年审关,确保在用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认真贯彻实施海南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十二五”发展规划。

引导全省环保检测机构合理布局,突出便民服务理念,提升监控管理能力,形成覆盖全省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网络,满足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需要。我厅将会同省公安、质检、交通运输等部门,统筹规划安检、综检、环保检测机构的设立,对已有检测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新增设的检测场所应当实现环保检测、综检、安检同站同步建设,为车辆年检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建设省市县三级检测数据网络中心。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以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建设要求,“十二五”期间建立一个功能较为完善,集网络通讯、视频监控、图像处理、数据采集和分析于一体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提高环保检测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水平。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我省检测机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对环保检测机构检测场所、质量控制、检测设备、检测人员等各方面进一步深化指导,不断提高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从2015年起,新增或办理延续的环保检测机构须满足A  类资质要求,逐步取消B类资质许可,提高环保检测机构资质等级。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逐步实现检测机构资质委托一站式审批。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常态化比对试验和网络监控等方式实现对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环保检测机构考评制度,实现日常考核管理与环保检测机构的竞争退出机制相挂钩,引导环保检测机构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台账,提高维护保养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顺利运行,不断提高检测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申请检测业务的机构安检、综检、环保检测的一站式审批,保证新申请的检测机构同时具备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定期检验的能力,实现便民检测的目的。

感谢您对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014年7月21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人: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环境污染防治处    蓝雄

联系电话:65313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