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森林公安全面落实执法权限
22.05.2014 15:14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执法关系得到明确
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林业厅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琼林〔2014〕50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执法权限,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我省森林公安在执法过程中有责无权、履职困难等问题。
《通知》明确了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受理辖区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专门机关,依法办理其管辖的21类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各项刑事侦查权。18个市县、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五指山、鹦哥岭、黎母山林区(保护区)森林公安局可以依法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依法以当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林业行政案件(含辖区内跨行政市、县区域的案件)。
《通知》理顺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有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羁押、治安拘留执行以及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等执法关系。
《通知》还要求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警种在工作中发现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案件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林业部门在查处涉林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森林公安机关移送。
自2014年5月1日起,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正式执行《规定》。(省森林公安供稿)
本文来源: 林业厅
22.05.201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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