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造船公司经理受贿赃款给职工发奖金获刑10年

09.01.2015  09:34

  36岁的葛某来自内地,大学文化的她原来是让人羡慕的公司高管,却因贪婪将自己送上被告席。2014年12月,海南南某现代造船公司(下称南某造船)原经理葛某终审因受贿罪获刑十年。

  海南南某造船系海南省南某现代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某渔业)下属子公司,属国有公司。2009年3月,葛某被聘任为南某渔业公司市场开发部副经理兼南某造船公司经理。

  葛某任职期间,南某造船与梁某、黄某在履行加工合作造船合同中,为得到在船台使用费及船舶安装工程等方面的照顾,梁某和黄某分别找葛某帮忙,葛某共收二人贿赂48.2万元。

  2010年7月,梁某为要回由南某造船负责承揽的船舶安装工程,找葛某帮忙,为此,梁某送给葛某1万元。后南某造船将其中两艘船的所有安装工程及另外两艘船的轮机工程交给梁某做。同年8至9月间,梁某为让其所造船只尽快下水,找葛某帮协调,为此梁某送了1万元。不久,梁某与南某造船签了带料加工合作造船合同,建造渔船8艘。梁某这次送给葛某12万元。

  葛某吃到甜头后,胆子越来越大,她还收取从事船舶修造的黄某34.2万元贿赂。2009年间,黄某以桂林市航某船舶修造厂名义与南某造船签订合作造船协议,由黄某出资在南某造船建造渔船11艘。后黄某又与南某造船签渔船轮机、船体油漆、船电承包协议。黄某找葛某帮忙把上述工程交由其做,葛某提出每艘船给3.8万元。为此,黄某于2010年5月至8月,在海口分三次送钱给葛某,每次7.6万元,共22.8万元。

  同年9月,黄某在儋州市又送给葛某11.4万元。2011年3月,葛某退还黄某18万元。

  葛某将部分赃款以红包的形式给职工发放奖金,也向上级领导送礼。

  法院认为,葛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48.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坦白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将部分赃款用于给职工发奖金,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2014年4月,儋州法院作出重审判决(此前一审判决被发回重审),以受贿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十年。葛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此案由海南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