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两男子非法采矿 破坏百万元资源获刑3年
海口网8月5日消息 (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方茜 罗凤灵)海南昌江县两男子李某和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矿共计14.01万立方米,破坏了价值238.17万元的矿产资源,并致1人溺水死亡。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两被告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5万元。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王某与昌江县十月田镇姜园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王某在姜园村昌化江河段采砂。后因尚未办妥采矿许可证,没有开始采矿。2009年8月,李某和王某约定合作采矿,随后,李某在未办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姜园村开始非法采矿。
2011年3月10日,昌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发现该非法采矿点,于3月12日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某和王某仍继续非法开采。
2012年9月18日,姜园小学两名在校学生到矿场的河塘玩水时,一名学生溺死于采矿点坑内。当日,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初步确定李某和王某涉嫌非法采矿。随后,李某和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如实供述了非法办理矿场的事实,并与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家属18万元。
经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评估,截止2013年1月12日,该矿场采空砂矿资源量共计14.01万立方米,价值约人民币238.17万元。
昌江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和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海南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李某曾犯盗窃罪被判无期,属于有犯罪前科且犯罪情节严重,原审判决对其宣告缓刑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海南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李某的缓刑,其他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