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旅游条例11月施行 景区涨票价需提前半年公布
海南省旅游条例
(2001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旅游条例>的决定》修正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海南省旅游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旅游业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在本省和在本省组织到省外、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培养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生态环境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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