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立法规范汽车租赁业 经营者要有5辆以上自有车
海南汽车租赁市场进入“小”、“散”、“乱”的无序竞争状态将改变。5月28日,《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交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将通过立法规范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
根据海南日报今年1月的报道介绍,海南有850多家汽车租赁企业,2万辆租赁车辆,每年可享近2亿元的市场蛋糕。可就是这样一个充满“钱景”的行业,经过10多年“挣扎”,至今仍乱象重重:准入门槛低鱼龙混杂、车行随意定价逢节抬价、车况不佳服务缺失……消费者饱受其害,租赁企业举步维艰,海南的旅游形象也受到严重伤害,亟待立法破管理“真空”。
会上,省交通运输厅厅长董宪曾作起草说明时说,2007年交通运输部废止了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1998年颁布实施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后,海南对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主体缺位,汽车租赁市场进入“小”、“散”、“乱”的无序竞争状态。车辆状况“老”、“旧”、“差”,汽车租赁企业服务质量差。企业经营管理及车辆自驾行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难于保障。因此,制定出台《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已迫在眉睫。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拥有5辆以上自有车辆
董宪曾介绍了当前汽车租赁行业的四个焦点性问题。关于“汽车租赁”的界定,《海南省汽车租赁管理条例(草案)》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且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关于汽车租赁经营的备案管理,草案对汽车租赁企业和租赁车辆未设行政许可,实行备案管理,重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汽车租赁企业自有车辆数量要求,草案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拥有5辆以上自有车辆。
关于租赁车辆的基本条件和车型要求,草案主要规定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且经营者用于租赁经营的载客车辆应当为9座以下(含9座)的车辆,但租赁给单位自用的除外。
关于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草案还从经营安全、服务质量和签订租赁合同等方面规定了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基本要求和禁止性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等将最高处罚3万元
草案鼓励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等多种服务模式;与铁路、民航及宾馆、旅游社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使用燃气汽车、纯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等。但是,如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等,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将不合格。
草案同时明确了相关处罚规定,如经营者未办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或者租赁车辆备案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