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对出租车网约车违法行为制定处罚细则

07.11.2018  15:33

  本报讯 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了《海南省城市客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巡游出租车)》和《海南省城市客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对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员诸如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情形制定处罚细则。

   出租车违法行为(部分)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违法行为(部分)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运营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者 沈丽焕)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