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垦区医院设立独立法人机构 健全管理制度

10.12.2014  22:48

  为深化海南农垦医疗卫生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管办分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承担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方便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监管,近日,省农垦总局向垦区各农场医院印发了《关于海南垦区农场医院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通知》。

  通知要求,垦区各农场医院均要设立为非营利性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农场医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设独立银行账户,各农场医院应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向政府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变更情况上报省农垦总局卫生局。

  据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局长韩久海介绍,垦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总局近年来探索谋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农场医院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后,能够有效地赋予其灵活经营管理权,从而更加明晰农场考核监督责任与农场医院的经营服务职能。垦区目前共有82家医疗机构,出院病人数占全省19.6%。就目前情况来看,农场医院普遍存在人才流失、资金困难、医疗服务水平落后等问题。各单位应认真领会国家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精神,配合落实好改革的各项规定,将农场医院做活做强,更好地服务农场职工及周边地区群众,产生联动作用,促进农场经济更好发展。

  据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农场医院作为公立医院,有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文件要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不仅有利于广大垦区职工群众在基本公共医疗服务方面享受到更多实惠,更有利于促进农场医院发挥自身运营管理机制的灵活性,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据了解,垦区农场医院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是近期海南农垦深化医疗卫生改革的第一步,接下来,总局还将针对农场医院分配制度、人事制度以及农场内部医疗卫生一体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余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