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地税合作服务地方发展
一、联合提供办税服务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以“互设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为主要形式,以联合办税为主要内容,国地税双方选派税务人员在对方办税服务厅设立服务窗口,在自助办税设备上同时安装国、地税办税软件,提供国、地税两家自助办税服务。另一方面,依托政府资源共同进驻政务中心,在政务中心同时设立国地税办税窗口,联合办理涉税事项。同时在全省办税服务厅联合开展现场服务标准化建设,统一服务用语、服务手式、服务礼仪、服务流程和服务形象等。
截至目前,全省国税局25个办税服务厅全部设有地税办税服务窗口,进驻地税办税人员,纳税人均可任意选择到国税或地税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文书受理、宣传辅导等多项涉税业务,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纳税人“进一家门,办两家事”,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点赞,通过一个窗口递交资料,集中解决涉税事项,基础数据互换共享,解决了纳税人办事多头跑的问题,让纳税人真正受益。
二、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
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评价的公信力,我局和省地税局反复沟通,多次协调,确定了系统采集部分数据,市县局手工采集部分数据,省局统一进行数据比对,按照孰低原则生成纳税信用初评结果,通过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发布、公示的工作流程。同时,要求各市县局借助税收宣传月的契机,加大对纳税信用的宣传,扩大纳税信用的影响力。首次评定以后国地税及时沟通,相互传递纳税人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信息,联合开展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工作。2015年我省共联合评定A级企业纳税人5340户, B级企业纳税人19182户, C级企业纳税人550户,D级纳税人3061户。
为了拓展纳税信用结果的应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充分利用省政府金融办主导建立的信用平台,及时发布和共享信用信息,增加纳税信用和其他社会信用结果的应用范围。与省银监局和省内各金融机构共同谋划税银企互动合作品牌,推动建立多方税银联席合作机制,初步搭建起高层级、大范围税银合作工作框架,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深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同时深入推动国、地税纳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共同对纳税人在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三、联合开展培训辅导
全省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秉承免费办学、自愿参加的原则,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建立纳税人学堂和税法宣传、培训辅导机制,国、地税合作共同开展培训辅导,以纳税人学堂为平台联合开展教学讲座、座谈讨论和专题辅导,共建师资队伍,共享培训资源,共同评估反馈培训成效,整合在线和离线资源,实现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的互动。联合制作多媒体教学、动画教学、视频教学、“微辅导”课件,鼓励纳税人自学。联合培训辅导节省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时间成本,增强了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促进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2015年上半年,我省各市县局纳税人学堂举办了113次培训班,共15000余人次参加了培训。培训课程类型涵盖了新开业纳税人办税辅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版企业所得税年报讲解、重点税源监控、非居民税收业务专题培训、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业务培训、营改增政策介绍、查账征收纳税人建账过程中应注意的风险点、网上办税指导及常用网络设备应用等纳税人应知应会的相关知识。其中与地税联合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新开业纳税人办税辅导和新版企业所得税年报讲解,共有2000余人次参加了联合培训。
四、联合共建咨询热线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下,2010年12月28日,海南省国地税局合作共建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成功上线运行。为便于加强管理与合作,我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实行的是国地税“共用一个平台,人员分署办公、各自独立管理”的运作模式和省级集中接入、集中控制、集中呼出的建设模式。语音控制、CTI系统、IVR系统以及录音服务器都在省级集中,目前均部署在海南省国税局,并通过10兆专线与地税联通,确保平台共用和资源共享。为了实现更深层次的“合作共建”,在成功实现共用一个平台的基础上,我省国地税就如何实现业务处理上的合作与协作进行了积极探索,确定了业务协作的基本原则,即:依托强大的知识库,坐席人员可以相互受理和处理属于对方业务范围的咨询问题。具体来讲,就是对纳税人发起的属于对方业务范围的咨询问题(投诉、举报除外),如果受理人员能够直接解答,或者在知识库中有标准答案的,受理人员可以直接回复纳税人,以进一步提高咨询服务效率。对自身无法解答的属于对方业务范围的咨询问题或投诉、举报,本着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尊重纳税人意愿的原则,由坐席人员直接将电话转入对方空闲坐席解答,如对方坐席均忙,则转入IVR,在对方的排队系统里排队等候,无需纳税人二次拨号。对纳税人通过短信、传真、邮箱、语音留言、网上咨询等其他渠道发起的咨询或投诉、举报,如属于对方业务范围,可通过“其他来源分派”转给对方,从而大大提高了服务效率,方便了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