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企业恶意欠薪将纳入“黑名单”
国际旅游岛商报讯 每到年末,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频出不穷,当前建设领域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人员流动性大,用工管理不规范,极易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而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手段准确、全面掌握农民工信息,在处理工资拖欠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
11月17日,海南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海南日前出台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进行详细解读并答记者问。《实施意见》从健全完善欠薪预防、欠薪处理等7个方面提出了18条措施。
设专用账户资金发放农民工工资
《实施意见》提出,要求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主要是从:“建库”“进退场登记”“考勤”“编制工资表”“银行支付”等五方面入手。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的委托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单位须于每月15日前按工程进度款25%作为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上月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于当月15日前送委托银行,由委托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专用账户资金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实施意见》对农民工保证金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扩大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范围,从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电行业扩大到旅游、铁路、电力及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二是适当提高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2.5%缴存,不再封顶。三是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四是加大了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处罚力度。五是推行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制度,有效解决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工资支付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实施意见》主要是对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中的职责、案件查处、移送、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情形及介入后公安机关要做的工作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是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有证据证明建设单位已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80%以上工程款、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向分包企业拨付80%以上工程款,但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视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实施意见》中制定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主要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保障其最低生活,解决重大节日及敏感时期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农民工欠薪案件,维护社会稳定。要求全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单列资金作为应急周转金,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县级不少于2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例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使用程序,落实追偿责任。同时,省财政厅和省工会每年各安排1000万元(2016-2020年),五年共筹集资金1亿元。
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的要及时纳入欠薪“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作者:叶娇)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