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下月起旅游客运车全岛畅行
我省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3部旅游业单项法规获表决通过
下月起旅游客运车全岛畅行
本报海口9月25日讯(记者王玉洁 杜颖)旅游客运车辆打破县域壁垒,从今年“十一”黄金周起,我省道路旅游客运车将在全省范围内无障碍通行!在今天闭会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等3部旅游业单项法规获表决通过,我省旅游客运车辆从10月1日起将不再受市县区域限定,省内无障碍通行,旅游市场秩序将在法治保障下得到进一步规范。
据悉,《规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我省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许可作出调整,一是实行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许可,打破了原有的行政许可壁垒和法律障碍,解决了全省旅游客运车辆无障碍通行问题,建立了旅游客运车辆全省同城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现有市县内旅游客运经营者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规定其可以在原批准期限内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解决了原市县运管机构许可的“一日游车”的出路问题,确保了改革稳步推行。
今天会议表决通过的还有《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两部重要单项法规。
为降低导游的劳动风险,保障安全执业,《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明确: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或者收取旅游经营者给予的财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游览时间、游览景点、服务项目、购物次数的,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今天获表决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对旅行社在旅游市场上易出现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晰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