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二女生与高三男生早恋产下一子
原标题:读高三的儿子早恋了
□通讯员 潘涌燚 本报记者 王晨辉
最近,家住永嘉碧莲镇的村民刘先生碰上了一件烦心事——正在读高三的儿子小刘和同校的女同学好上了,女生还怀孕了,女生竟然还把孩子生下来了。
刘先生说,儿子小刘今年才19岁,在永嘉碧莲镇一学校读书,高三了,他和妻子在外地工作,小刘平时住在学校里。
“前段时间,我突然接到家里的电话,说儿子让一个同校的女生怀孕了,我当时就马上从外地赶回来了。”刘先生说。
前不久,该女生在当地的医院生下一孩子。刘先生向女生家支付了部分住院费。
刘先生从儿子那里得知,他虽然是住校的,却并没有好好住在学校里,而是在外面租了房子。那个女生,比他小一级。
刘先生说,事情发生后,他曾多次到学校找校方领导进行沟通,但校方的回答是对此事没有责任。
“儿子平时是住在学校里的,既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校方的说法让他有些难以接受。”刘先生说。
对于此事,该校的一位张姓校长称,学校已经得知此事。目前出于对学生的关心和保护,并不会对两位学生做出任何处理。
张校长说,学校里每个学期都会组织学生进行专门的青春期讲座,同时建立了严格的宿舍管理制度,每天晚上睡觉前都会有专职的老师到宿舍查房。“一般来说,在学校里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事后我们了解到,这个男生瞒着家长,自己搬到了校外住。”
张校长坦言,学校今后将会从各方面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与安全教育。“我们尤其会加强学生在性方面的教育,同时还会对留校学生在周末期间的情况进行统一登记。”
那么,此事中,校方该不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振良认为,如果学生在住校日内擅自在校外居住导致怀孕的情况下,则在这起事件中学校和家长均有一定的责任。
赵振良说,就学校而言,明显是监管不严,学校对于其管理的住校学生,未住校的情形未予察觉,违反合理的注意义务。
但是,如果是在周末非规定住校日,学生因隐瞒家长在外租房居住,则学校无需承担责任。家长对于自己子女在是否是住校日擅自居住校外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