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残疾人社会保障出台新政策

22.05.2014  14:53

为贯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落 实《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政发〔2011〕50号)的要求,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浙江省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对无固 定收入残疾人实施生活补贴,并将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范围从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逐年扩大至18—60周岁的残疾等级二 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

 

浙江省残联和省财政厅共同印发的《浙江省无固 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试行)》(浙残联教就〔2012〕88号)中规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是指本人一定程度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固定收入,依靠父 母或亲属供养及其他不稳定救助途径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对这样的残疾人,浙江省将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