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规范流动人员住宿登记 违建房不准出租
原标题:三亚规范流动人员住宿登记违建房屋不准出租
8月12日,记者从三亚市公安局获悉,为全面推进三亚市流动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海南省公安机关旅馆业、旅业式出租屋、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规范》,三亚警方就三亚市流动人员住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通告。
流动人员住宿(居住)登记申报
三亚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在到达之日起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或由单位、雇主或房屋出租人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与责任区民警、协管员预约联系,由工作人员上门登记。
凡流动人口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出租房屋登记办理手续
用于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规定,危房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公安派出所对出租的房屋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私有房屋出租的,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房主的身份证、户口簿;单位房屋出租的,房屋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符合出租条件的,填写《海南省出租屋信息登记表》,并与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管理责任书》。房屋出租人也可与责任区民警、协管员预约联系,由工作人员上门登记。
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
房屋出租人应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房屋出租人应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三)出租房屋变更承租人或者变更用途的,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对承租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报送,或安装出租屋治安信息管理系统自动上传承租人基本情况信息;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七)房屋停止出租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八)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承租人(租住人员)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三)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四)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五)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亚警方表示,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