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法院试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 省高院院长董治良——为青山绿水撑起司法保护伞
我省法院试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本报记者就此专访省高院院长董治良——
为青山绿水撑起司法保护伞
■ 本报记者 金昌波 通讯员 严献文 方茜
开栏的话
2015年是海南司法改革元年,在中央和省委的部署下,海南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开展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个方面45项改革。今年是海南司改第二年,海南法院的司法改革又有哪些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这些都是群众迫切关心关注的话题。本报与海南省高院联合推出《海南司法改革·第二年》专栏,对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先进做法、典型经验进行挖掘报道。敬请关注。
环境资源审判改革是海南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直接关系着生态文明司法保障的成效。今年7月,海南省高院向全省各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印发《关于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改革试点方案》,决定遵循就近管辖、就地审理的原则,在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中配套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具体如何改革?有哪些亮点值得期待?海南日报记者专访了省高院院长董治良,就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改革试点方案进行解读。
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
根据《方案》,此次改革重点之一就是:我省法院将试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何为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审判?
对此,董治良表示,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主要河流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二是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案件专门管辖。
“海南有五大主要河流,以河流入海口所属行政区划为标准,在五大河流域流经市县试行环境资源案件由5家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董治良表示,在条件较为成熟、地处海南环境资源核心保护区、环境资源保护任务较重的鹦哥岭、霸王岭保护区先行试点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专门管辖,由省二中院专门管辖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试行环境资源跨区域集中管辖,提升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广度和深度。”董治良说,集中管辖有利于避免对跨区域环境污染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的问题,有利于针对区域内污染情况,在进行整体评估的基础上,统一司法政策和裁判尺度,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还有利于避免因按行政区划管辖案件带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弊端,为受困于行政权影响的环境诉讼实质性松绑,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和审判公正。
建立巡回审判机制
我省试行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既然跨行政区划,地理跨度相应地也会拓宽,那么,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让人民群众近距离接触环境资源审判?
“主要通过巡回审判和多项便民措施来解决。”董治良举例说:“在海南五大河流域和两大自然保护区集中管辖范围内的各市县法院,设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在鹦哥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霸王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所在地,设立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环境资源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集中管辖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同时,立足全省统一的立案管理系统,集中管辖法院还可委托所辖基层法院对该市县辖区内发生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当事人对环境资源案件起诉的,可就近选择市县法院立案,各市县法院将登记立案的环境资源案件统一录入集中管辖法院立案管理系统,并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集中管辖法院立案审判部门。
董治良表示,法院还将建立巡回审判联络保障机制,在五大河流域集中管辖法院辖区各基层法院、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设联络员1名,负责协调当事人和有关机构,协调案件所在地法院布置法庭、安排法警等,从而保障巡回审判顺利开展。“集中管辖法院均将配置环境资源巡回审判车,配备移动审判信息化设备,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
探索修复性司法
一项改革方案的落地,往往需要各类制度的配套实施。董治良透露,根据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海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实际,海南省高院还设置了推进海南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配套制度。
一是确定环境资源鉴定机构名录和专家名录。报请省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环保、国土、林业、海洋、农业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科研院所和鉴定机构,审定涵盖政法各家业务,具备专业资质的环境资源鉴定机构名录、环境资源专家名录,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是环境资源行政司法联动机制。报请省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及环保、国土、林业、海洋、农业等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环境资源行政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环境资源行政、司法保护合力;
三是诉前禁止令。被告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具有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造成环境难以恢复、加重对环境破坏三种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经材料审查和现场勘查等审查程序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作出环境资源案件诉前禁止令,先行禁止实施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
“还有就是修复性司法。”董治良说,改革后,法院对有可能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环境资源案件,要在判令环境破坏者承担赔偿责任或处以刑罚的同时,责令其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生态环境的状态、功能不能完全恢复的,应责令破坏者采用异地修复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修复责任。”
(本报海口8月1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