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道路的四个基本理论问题
选择一条什么样的道路关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命脉和前途,关乎法治发展的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历史贡献就在于明确提出我国法治建设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四个问题需要正确把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系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大局的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时,指出其内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这些概括,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和核心要义。即,这条法治道路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进程中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意义,其肩负着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更好地坚持和拓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使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题中要义。为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服从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又要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
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三者统一的核心问题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顺利发展必须恪守的根本原则。其中,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依法治国,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保障。坚持依法治国,亦是为了在政治制度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现代治理理论,“民主”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两个轮子。在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上,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内核,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是人民民主是否完善的重要标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澄清的认识问题,又是一个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他强调,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依法治国对党的领导提出了极大考验。概括而言,在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时,一要解决认识问题,二要解决实践问题。现实生活中,有人想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为由否定党的领导,也有人会假借“坚持党的领导”名义,无视党纪国法,甚至违宪违法。在党内,尽管在理性上已经认识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性,已经认识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要成为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共识并不那么简单。就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做到“三个统一”和“四个善于”来解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问题。
法治发展的西方视野与中国特色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然要求法治建设的全球品质与中国特色的会通、国际经验与中国问题的兼容。与西方国家的法治道路相比,我们的法治道路坚持“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道路相比,我们的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的。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发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结合。作为一个法治欠发达国家,我们面临着向西方学习借鉴和融会贯通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和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时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应当做到坚持法治的共识,即恪守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基本法治理念与原则,而不能将中国法治与世界法治发展乃至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过程相割裂。譬如,法治优于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民主、权由法定、有限政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罪行法定等基本法治理念必须获得广泛认同和坚守。只有强调法治发展的共性和基本准则,才能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与认可,从而获得我们的法治话语权、更好地参与国际的全球治理。其次,坚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要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纯粹西方意义的民主法治,也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再版,更不是本土的封建法家法治。故此,我们不能把西方国家或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拿来生搬硬套,更不能把封建人治的东西拿来四处宣扬、“新瓶装旧酒”。法治是属于人类共同的治国理政经验和精神财富,我们不应当把它说成是西方所特有的东西,而把自己隔绝于法治文明之外。
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结合的问题
作为法文化传统深远的国家,中国推进现代法治建设离不开对传统法文化的细致梳理与辨别,离不开对中华法文化之精华的汲取。实现传统法文化的现代转化,要求我们回答什么是中国法文化传统以及什么是中国优秀法文化传统的相关问题,要求我们能够在传统中区别良莠,会用现代的眼光审视传统。而且,作为一个封建人治文化和人情文化传统深厚的国家,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当中,我们必须特别警惕传统法文化中权大于法的人治思想、情大于法的人情思维的消极影响,必须克服法治实践中的“历史传统决定论”观点以及由此而发的关于法治建设的悲观主义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