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琼建办〔2015〕1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各类投诉请求,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信访局关于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的分类梳理工作要求,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通知如下:
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定义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相应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不能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处理。
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应当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由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该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办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结合实际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梳理工作  
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投诉请求主要分为申诉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照“法定途径”的界定标准,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制定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诉请求的清单或工作细则。
三、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及时公开本级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投诉请求,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劝导,引导信访人依法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为便于统筹掌握工作情况,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工作开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及时反馈我厅信访办(信封请注明“住房城乡建设厅信访办”)。我厅将适时进行督导调研。
联系人:莫百超
电话:65333050
附件: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