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被挖“伤” 海南规定部门人员不履职或受刑事处罚
原标题:海南首次河道采砂立法 部门人员不履职或受刑事处罚
河道被挖“伤”,汛期难以排洪;路面被超载运输河砂的大货车碾压得坑坑洼洼……非法采砂屡禁不止,亟需通过立法加大打击力度,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记者今天从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了解到,河道采砂管理问题首度纳我省立法视线,《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据了解,目前我省河道采砂实行的是国土和水务两个主管部门加“两证两费”体制,管理实践中存在缺乏统一规划、管理职权交叉、沟通协调不畅,迫切需要理顺管理体制。同时,加强河砂资源管理和水生态文明建设是海南生态省建设的重要举措,需要通过制订严厉的法律法规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落实。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期间,省水务厅厅长王强就《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草案)》作说明。他表示,此次草案强化了县级以上政府在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水务、公安、地质矿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和海事等部门组成的河道采砂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巡查。规定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干流的采砂规划,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在理顺体制方面,草案对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予以了明确,规定河道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许可,由县级以上税务、水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河砂资源税费,地质矿产部门不再颁发采矿许可证。
在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上,草案从开采范围、开采量、设立作业标志、机具停泊地点、装载规范等5个方面对采砂、运砂行为做出详细规定。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记录并公布的制度。
此外,“法律责任”是该次草案在遏制采砂行为中值得关注的部分。草案规定了各类违反《草案》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了对违法采砂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