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方案 第1批试点不超过5家

06.07.2018  06:46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口港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探索汽车平行进口产业发展模式,完善相关标准,推进汽车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海南汽车服务业发展。争取到2020年,汽车平行进口累计突破1万辆,销售额突破70亿元。第一批试点对象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中遴选,择优选择综合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

      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是,以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信息化为重要手段,建立市场化运作、政府履职监管的试点运行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打造集海外采购、国内市场销售、配件供应、维修保养、三包召回、仓储物流、金融保险服务等在内的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体系,在通关、入户登记、税收、金融支持、售后服务等方面不断创新制度设计及机制建设,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汽车平行进口行业管理制度,探索汽车平行进口海南经验。

      试点对象,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营主体,从事进口或代理进口国外汽车的企业,按照经营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类型。汽车售后服务(含召回)保障能力、守法合规的信用情况及产品一致性管控能力是遴选试点对象时必须审核的要件。第一批试点对象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中遴选,择优选择综合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方案》对试点平台和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

      《方案》明确,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是所售产品的全部责任主体,自行申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试点对象要严格按规定申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非法转让,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进行了简化。试点对象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向省商务厅提交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材料。

      《方案》还要求,平行进口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试点对象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

      《方案》自6月22日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