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问答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问答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细化相关政策,是落实国家政策,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具体举措。2014年,我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将达到4.6万人,毕业生人数创历史新高。另一方面,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特别是今年经济增速趋缓,提供的就业岗位有所减少,与高校毕业生增长快、需要就业人数多的矛盾比较突出。因此,出台《意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更加积极的政策,是解决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问:参加了“三支一扶计划”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了参加公务员考试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吗?
答:“选聘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对服务期满符合规定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录。(目前,我省已按此要求开展工作)。
问: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是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保补贴的,要求吸纳的毕业生对象是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二是要求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岗前培训补贴的,要求吸纳的毕业生对象是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三是提出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对象为“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问:大学生自主创业在税收上能享受什么政策?
答: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一个开“网店”的大学毕业生,请问我能凭借我的“网店”申请贷款吗?
答: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问: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落户手续怎么办理?
答: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从2003年起一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