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两男子相约村里买卖毒品被抓现行 民警查获毒品可疑物11包

21.08.2019  23:11

    毒品是社会的公害,吸毒是犯罪的祸根,贩毒更是害人害己,尽管在相关部门的严厉打击下,法律严惩了许多涉毒罪犯,但利益仍然刺激着许多人铤而走险。

      2019年4月26日,海南省澄迈县一男子王某某,与另一男子林某某约定在金江镇某村进行毒品交易,王某某将3包毒品海洛因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林某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从王某某处扣押到手机2部、毒资800元、女式摩托车1辆及毒品可疑物10包;从林某某处扣押到手机1部(已返还)、毒品可疑物1包,经民警称量,被扣押的11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0.42克。

      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11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澄迈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4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7月16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